“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
章程
(初拟稿,经理事会研讨后确认终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是有关部委批准,多家机构联合发起,经中央编办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站,是全国健康养生领域的权威机构,为此,专门成立“全国中老年健康养生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网络工作部,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为了发挥职能的作用,规范职能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代表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行业领域和谐环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倡行社会责任,注重品牌意识,维护公平竞争,提升行业综合素质和专业领域的技能水平,引导行业诚信自律;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共同打造新经济增长点时代的行业新形象;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推进中国中老年健康养生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受有关部委和中央编办的双重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宗旨
第五条 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围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广泛团结全国各界人士,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保健与养生的科技文化、保健与养生产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大产业发展普及力度,促进产业文化交流、合作与发展,开创产业经济发展工作的新局面,维护理事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服务,为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全民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行业开展课题研究,组织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提供有关经济政策和科学管理及立法方面的理论依据。
(二)经主管部委授权、委托,参与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认证、评价、推广,参与行业资质审查。
(三)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宗旨,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注重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创建和谐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四)经政府和主管单位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研究,出具报告和发布行业信息。
(五)编辑、出版和发行养生保健刊物,开展论坛、学术交流、听证会、研讨会、发布会,组织成果展览展示,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六)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从业行为。
(七)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养生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邀请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组织国内代表团、考察团出国考察和访问,参加国际相关组织的活动,促进行业国际方面的有益合作。
(八)发展保健养生领域公益事业,创建爱心基金。
(九)大力发展产业循环经济,推动行业的创新。
(十)着眼于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多办实事,开展本机构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七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由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组成。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从事保健与养生服务及促进全民健康的各类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健康与养生咨询的综合服务团体均可成为“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成员;与本行业领域有关的中外企业及知名人士可成为“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名誉顾问或专家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各级单位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全国各地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事业和社会团体;
(三)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
第九条 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质证明;
(二)经“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审核通过;
(三)由“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发给相应文件及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名誉会员不享有上述权利);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举办的活动;
(三)对“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资格参与“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组织的各项企业评选活动;
(六)参与制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执行“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决议,维护会员单位权益;
(二)完成“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委托的任务,向“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反馈信息,提供“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所需资料,针对“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良性运营、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参与“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每年一度的会员年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协调,配合和支持“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日常工作;
(五)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六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并交回相应文件及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表决(超过2/3人数同意)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内部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不履行“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规定,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给“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名誉及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连续一年或累计一年拖欠会费,经催促不缴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组织机构由理事长议会、常务理事、理事、委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秘书处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秘书处是“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常设机构。理事长议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是“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最高议事机构。秘书处为“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查和表决通过“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报告、决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修改和批准“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
(三)选举产生由理事长议会提出的常务理事的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在“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现职工作人员和成员单位现职总经理以上领导中经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不得超过五届(但会员的现职领导如未出现变更,仍可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大事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五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缺席时,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常务副理事长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及内容,向“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负责人;
(三)讨论并通过“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聘请名誉顾问、专家委员;
(四)批准吸收“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会员及增补常务理事;
(五)决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审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计划;
(八)审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
(九)行使“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常务理事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常务理事通过。每一会员、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理事长议会成员由名誉主席、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顾问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制定“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二)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研究讨论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提出“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行业代表性,对所在区域的服务业务发展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
(一)理事长和秘书长:由主管单位任命担任;
(二)常务副理事长:由本机构提名上级主管单位通过任命;
(三)副理事长:会员单位中有志于推动本行业经济发展,德高望重,在企业里担任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企业家,由“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会员推荐或企业家主动申请,经“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通过,报主管单位备案;
(四)常务理事:关心本行业的发展,热衷参与本行业的各项活动的企业高层管理者。由会员推荐或企业家主动申请,经审核通过;
(五)会员:愿同本机构共同发展,属于本行业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各项重要工作;
(二)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签署重要文件;
(四)对各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设置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五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会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各项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费包括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的入会费和每一会计年度缴纳的常年会费。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12月27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26日,“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全体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指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换届或直接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全体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终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可吸收长期热心从事保健与养生服务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为“名誉委员”,并签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通过,报主管、登记机关案。本章程解释权属“国家健康养生公益事业网”。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